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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原产地证FORM S代理流程

收藏 2020-09-25
  • 北京市
  • 瑞士原产地证FORM S办理流程;瑞士产地证;FORM S产地证;
  • 详细信息
  • 中瑞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证书种类识别字母“S”该证书英文简称可能会为“FORM S”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如右图所示),经商检局或贸促会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瑞士原产地证FORM S**流程

    瑞士原产地证FORM S**流程

    中瑞自贸协定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高、**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零关税清单覆盖了我国原产的所有工业产品以及绝大部分农产品。工业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实施零关税。其中降税较大的产品有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利益产品。农产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962项农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403项农产品实施部分降税,对216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对其中23项加工农产品还将取消其农业成分40%的关税),仅将254项农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这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瑞士市场将获得优于其他**的准入条件。


    本公司所申办的产地证全部由官方机构签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验真伪。


    我司产地证**流程如下:

    1、首先确定所需要的产地证**的类型。

    2、下载产地证对应模板,根据产地证模板的要求填好资料信息。

    3、将按要求填制好的产地证模板发送到公司

    4、按照客户的资料我司发出产地证的确认件,请核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出明确修改标识。

    5、我司会邮寄产地证同时注意查收





    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S 各栏填制: 


    证书号栏:中国-瑞士自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S+年份(2位)+企业注册号+流水号(4位)。 


    其他各栏填制要求: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其名称、地址必须与备案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国名。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瑞士**终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 离港日期应与提单日期一致。 


    -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装货港填写中国的港口名称和国别 


    -卸货港填写瑞士的陆运口岸名称和瑞士国名 


    第4栏:备注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5栏:商品顺序号 


    注明商品项目号,不能超过20项。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书上的货名相对应。 


    -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并注明“挂装(HANGING GARMENT)”。 


    第8栏:HS编码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6位HS编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填写“WO” ; 


    - 如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WP”; 


    - 如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清单》的规定,填写“PSR”; 


    第10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 第7栏的品名、第8栏的H.S.编码、第9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10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11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出口商业发票一致。为避免误解,发票日期的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12签证日期、13栏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发票日期和第13栏申请日期。 


    - 此栏将由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普惠制专用章。 


    第13栏:出口商的申明 


    -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 


    - 经授权的企业原产地申报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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